欧盟商标注册
新修订的《欧盟商标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第(EU) 2015/2424号条例),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原来的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只需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成员国名单如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欧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 Q:新的《欧盟商标条例》有哪些重大变化?

    A: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大变化:

     (1)机构名称变化

     新法实施后,“欧盟商标”取代了“欧共体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代了“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商标及外观设计)”。同时,申请提交途径也发生了变化,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而原先是即可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也可向欧盟成员国商标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

     (2)续展期限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广大商标注册人需对此项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3)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改变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六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一个月后的三个月以内。

     (4)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时限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

     依据欧盟商标的定义,取消对“图形表示”的呈现形式的要求。该变化允许只要通过一般可获取的技术,将标识通过可能的方式呈现即可,不再要求必须通过“图形表示”,只要满足清晰、准确、独立、易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要求即可。

  • Q:注册欧盟商标面临什么风险?

    A:欧盟商标申请有28个成员国,其主要的风险在于欧盟商标在先申请人的异议风险及成员国的在先商标申请的异议风险。如商标并非模仿他人商标,在欧盟授权概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