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答复
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采取的是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就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审查意见答复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



  • Q:审查意见答复所需材料有哪些?

    A:(1)基本申请资料: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技术资料:提供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文件,以及前次答复材料(若有)

     (3)非我方代理的案件,需变更代理所的,需提供解聘书与委托书

  • Q: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方式和期限限制?

    A:(1)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补正书)。

     (2)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