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简称“撤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答辩”被称为“商标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提供使用证据”,答辩人需要列举出近三年对于该商标的使用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被他人以“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为由提出的撤销,就需要针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





  • Q: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

    A:(1)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2)“撤三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证明其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的唯一途径。

  • Q:收到撤销通知后,一定要做答辩吗?

    A:(1)“被撤三”的商标,最主要的举证责任在于答辩一方。需要答辩人详细列举使用证据后才能避免商标被撤销。否则,将被撤销。

     (2)如果被以通用名称进行撤销,举证责任重点在于撤销申请一方。作为答辩方,可以列举自己的使用证明和商标显著性的证明进行答辩,加大自己获胜的机会。但是如果撤销申请方所列举的证据和理由根本无法证明商标是通用名称的,即使被撤销人不进行答辩,也会获胜。

  • Q:如果被提出撤三,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A:进行撤三答辩的时候,只需要出示近三年当中任何一个时段的使用证据即可。使用证据必须是申请人对于所申请商标,在所指定的商品服务项目上的使用证明。证明包括:企业在所要求连续三年内标注有企业详细商标名称的交易发票;签订商标注册号和名称的相关合同;电视或者报纸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证明证据等;产品检验或者质量检验扫码;其他能证明企业使用过商标的材料。

  • Q:如果撤销答辩失败,怎么办?

    A: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撤销复审环节,需要对商标局所列举的相关信息进行理由陈述,并列举证明文件。